10.3969/j.issn.1002-7408.2015.11.025
法之权衡:宋朝州级审判中的"检法"环节探论
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中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司法与行政不分;二是法官实行等级制,这就决定了审权与判权纠结在一起的法系特性.但宋朝地方州府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审讯权为鞫司行使,检法权为谳司行使,使审权与判权出现相当程度的分离.宋朝州级司法中,检法构成权衡法条是否适用的单独环节,司法参军成为履行检法职能的专职法官.检法权地位的突出,促进了宋朝州府司法中犯罪量刑认定的科学程度,这是宋朝地方司法比较清明的重要历史原因.
宋朝、"检法"、审判制度、司法参军
D929(中国法律)
教育部基地项目"宋代地方法制研究"10JJD770009;国家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宋朝地方司法结构变革与治理效能研究"11CFX010
2015-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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