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5.04.025
我国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审视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复印件移送主义”属于“混合式”卷证移送方式,辩方阅卷权受到限制,司法实践变通为庭后移送卷证材料。1979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全案卷证移送主义”,这极易让法官产生预断,但观察域外刑事诉讼,预审制度、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法官的客观中立才是防止法官预断的根本原因。我国法官有阅读卷证材料判案的司法传统,“全案卷证移送主义”可让法官审前熟悉卷证材料,同时也扩大了辩方阅卷的范围,有利于法官掌控庭审的顺利进行,防止司法错误,实现了基本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今后的改革应建立预审制度,分设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彻底防止庭审法官预断,审查公诉也可为实质审查。
刑事诉讼、卷证移送、法官预断、公诉审查、庭审
D925.20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技术审判原理下的刑事卷证本体与制度研究”13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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