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4.06.026
论司法回应民意的模式转换
对民意进行有效回应是现代社会中司法机关维持其判决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而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同时存在着对民意回应范围过窄和回应方式不当两方面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在压力型回应模式下,司法机关一方面受现实条件制约缺乏对民意进行主动回应的愿望和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因为受到外部干预而必须在某些情形下将民意作为判决依据.要解决这种矛盾,需要从民意进入司法的制度化渠道建设和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运作方式及功能定位的改革上着手,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回应模式的转换.
司法机关、民意、回应模式、改革、法治建设
D926.04(中国法律)
云南大学人文社科青年研究基金项目“司法回应民意的模式研究”13YNUHSS034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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