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3.03.027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产品召回法律探析
农产品不宜用是否经过加工来衡量,应以是否保有其自然原始的属性为尺度来考量.国家立法未规定农产品召回,有的地方性立法则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将农产品列入召回的范围,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抉择,反映了召回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目前,农产品召回面临着立法上的困境与确定生产者的现实困境.应在基本法律中明确农产品召回问题,界定召回的主体,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农产品、农产品召回、新农村建设、立法、现实困境、突破
F320(中国农业经济)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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