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09.08.029
依托再审程序构建案外人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评析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
D925.104(中国法律)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强制执行法问题研究"08F004
200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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