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08.06.032
试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有"社会关系说"、"人与自然关系说"和"环境资源行为说"等多种观点.其中"人与自然关系说"认为法的意志性可施加于自然,"环境资源行为说"认为法是调整行为而非关系的.这些观点对于强调自然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只有在这种比较的基础上才能彰显"社会关系说"的传承性及其合理性,并给出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正确范围.
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具体范围
D922.6(中国法律)
2008-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9-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