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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7408.2008.06.032

试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引用
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有"社会关系说"、"人与自然关系说"和"环境资源行为说"等多种观点.其中"人与自然关系说"认为法的意志性可施加于自然,"环境资源行为说"认为法是调整行为而非关系的.这些观点对于强调自然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只有在这种比较的基础上才能彰显"社会关系说"的传承性及其合理性,并给出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正确范围.

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具体范围

D922.6(中国法律)

2008-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9-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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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

61-1003/C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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