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10.2006.01.023
论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的历史变迁
针对当前学界以婚姻法之属于民法、私法,作为婚姻法适用私法自治原则根据的现象,运用比较的历史的方法,在对婚姻法在中外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历史变迁及其特征进行考察后,认为,婚姻法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是否归属于民法,与婚姻法是否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并进一步厘清了私法、民法以及私法自治等基本概念和提法,提出,婚姻法之回归民法,在考证清楚其理论源流权衡利弊之前应该缓行.
婚姻法、法律体系、私法、部门法、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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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法学各部门)
2006-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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