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8.16.042
职工因单位不告知职业危害而辞职并非违约
[案例]5个月前,郑先生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郑先生才慢慢得知,这家公司在生产中所使用的甲醇,可能会导致职业病甲醇中毒.但在公司招聘之初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从来没有向郑先生提及所从事工作存在的职业危害.于是,前些日子郑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但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其理由是,郑先生在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前提出辞职,这属于违约行为,公司不但不能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反而还要郑先生交纳违约金.
职业危害、不告知
R135;D922.294;R471
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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