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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43.2014.36.048

早退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引用
”案例”:苏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6月27日,苏某提前约10分钟下班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面包车相撞,送至医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苏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2012年4月28日,苏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苏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事故责任认定、机械制造、锁骨粉碎性骨折、行政诉讼、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交叉路口、公司职工、面包车、焦作市、河南省、诊断、医院、伤害、交警、复议、调查、撤销、案例

DF3;DF7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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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243

22-1354/F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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