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4.29.042
多重用工遇纠纷谁来担责?
”案例”: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与一家商行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商行未注册登记.商行业务员杨某于同年10月以化妆品公司的名义与一家超市签订了租赁合同,在超市里设立专卖柜销售该化妆品公司产品.同年12月,杨某以商行名义聘请张某在超市专卖柜负责销售,张某工资按照当月销售额计发,作息时间和销售结算流程由超市进行管理.2013年12月,该超市以张某不遵守超市管理制度为由,不再安排张某在专柜工作,并告知了杨某,杨某结算了张某工资后,另聘请了其他人员.张某认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损害,找到化妆品公司、商行及超市三家单位,三家单位均说对此无法负责.那么应当由谁承担对张某的用工责任呢?
超市、化妆品、销售合同、作息时间、租赁合同、专卖、注册登记、签订、聘请、劳动权利、结算、管理制度、公司产品、工资、单位、再安排、业务员、销售额、专柜、责任
F32;TP3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