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2.11.033
漠视求职者权益 用人单位需担责
未告招聘条件担责”案例”:一家从事有毒有害化工用品生产的公司,招聘时担心无人应聘,于是在招聘广告中没有说明应聘者从事的工种.怀孕不久的乔琳(化名)应聘后,得知工作的环境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二硫化碳等,遂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公司在招聘时未说明而要求赔偿前来应聘的差旅费用等.公司以乔琳并未成为其员工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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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C96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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