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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43.2012.05.024

『短期工』不该忽视的劳动权利

引用
春节前,员工回家过节,一些餐饮店、宾馆、商场、超市等服务行业出现劳工危机.业主纷纷在门口贴出招聘启事,或派人到人才市场设摊招工.尽管半个月收入抵得上平时一个来月的工资,但应聘者仍然不多,“春节工”成了服务行业、应急企业的“抢手货”.但是这些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医保、无公积金、无加班费的“短期工”,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该怎么解决呢?目前,在一些用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季节性、临时性的用工单位总是惯用“临时工”,“临时工”不是法定的用工形式,《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的称谓已不存在.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城市工、农民工……都应统称“劳动者”.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享受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也是同等的,他们的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权利

D922.5;F249.26;C913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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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243

22-1354/F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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