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429.2011.04.001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研讨会观点荟萃(四)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如何建构?
@@ 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客座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仍没有明确解决,此话题上一期王启辉主任已经简要阐述,那么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如何建构呢?由于这个话题实践性比较强,我们还是请王主任深入探讨一下.
责任、法律、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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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一般理论)
2011-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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