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429.2011.02.003
《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二: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侵权责任法>试图建立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引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存废之争.作者认为,围绕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制,今后绝不会归于"一元化",而是继续保持甚至愈加"多元化"的态势.<侵权责任法>与<条例>肯定将并行不悖、各有侧重与分工.除<条例>将继续发挥规制作用外,对于<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诊疗行为结束并已出现损害后果的案例,事发当时有效的其他含有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可能被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及其拓展性文件规定了庞杂的"健康权"相关内容,亦不排除被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可能性.
责任、法律、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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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一般理论)
2011-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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