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429.2011.02.002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研讨会观点荟萃(二)从法伦理角度简析《侵权责任法》法律适用”二元归一”的意义
@@ 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客座副教授):在前面的讨论中,姜柏生教授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医患纠纷调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6个阶段,提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必然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在法律适用上进入一元化时代.关于这个结论,您是否同意?
责任、法律、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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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一般理论)
2011-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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