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695.2007.05.131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二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期间发现纳粹医生强迫受试者接受野蛮的试验,严重危害了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在审判后通过了《纽伦堡法典》,该法典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1].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知情同意原则不仅用于人体试验,而且扩大到所有患者的治疗上.199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从而对患者获悉病情的权力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不告诉患者病情,医师就是违法行为[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管理、受试者、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知情同意原则、二次世界大战、纽伦堡审判、纽伦堡法典、自愿同意、治疗、医学技术、严重危害、违法行为、特殊检查、人体试验、人权观念、临床医疗、家属、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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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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