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隐于亲""重罪不可容隐"与儒家家国伦理
许多学者根据孔子"不隐于亲"的评价,认为儒家主张只有攘羊这样的小罪可以容隐,而受贿枉法这样的重罪不可以容隐,并把后世法律中谋反等重罪不可容隐制度的渊源追溯至此.然而此观点所依据的是两个独立案件结合成的孤证,忽视了先秦儒家在解决道德两难困局时思维的复杂性."重罪不可容隐"与"不隐于亲"在适用场域和内在精神上都有较大的差异,更可能是汉儒以君权为本位的思想与亲亲相隐原则相互协调的产物.在亲亲与尊尊难以兼得的情况下,儒家根据身份、关系的不同在家国之间反复权衡,最大限度地调和了亲情与公义,奠定了中国古代家国伦理的基本格局.
不隐于亲、重罪不可容隐、家国伦理、亲情与公义
B222(先秦哲学(~前220年))
2023-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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