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忠还是行恕:朱熹对刑罚的道德解释
朱熹在解决刑罚和恕道如何兼容此一难题时,以忠恕一体的关系来论证刑罚不失儒家道德本意.他认为治理者和犯罪者都需尽己为忠,如此治理者因恪守道德而用刑罚裁制犯罪者,犯罪者也会认识到自己应当承受刑罚措施,从而不会存在"己所不欲"的恕道困境.朱熹主张使用刑罚来表达"恶恶"的道德态度,并通过惩戒恶者来保护善弱群体,此种意图严分善恶界限的义刑观注入了教化仁爱之意,从而治理者使用刑罚和推行儒家道德是一体两面之事.朱熹建构了刑罚和儒家"忠""义"等德目的契合性,其中既可能发展出追求正义、践行法律的司法精神,也很难避免在道德严格主义中陷入严刑之流弊.
朱熹;忠恕;义刑;恶恶;道德严格主义
B244.7
2021-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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