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民之产":从生存需要到财产权利——现代法权哲学视野下孟子"恒产""恒心"关系再诠释
王者施行仁政当察觉民情疾苦,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尊重并维护其财产权利.民众"善心"必须以个人"恒产"被确立和保护为前提.孟子最早在个体职业、财产与整体社会稳定之间建立逻辑关联."制民之产"在君王是"发政施仁"的分配政策和制度安排,在民众则是基本人权,包括产业权、财富权.民众只有在拥有产业和财富之后,才能行使自己应该承担的伦理责任.税赋的征收应当在生产财富与收取数额之间寻求合理的张力,以不超过民众所能够承受的程度为标准.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面对什么样的政府,财产权利都不可让渡,否则就意味着出卖了本该属于自己的个体自由,随之而来的则是被控制、被支配.对财产权利的伸张,用制度形式保证个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是"制民之产"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体法权概念的必然规定.
孟子、制民之产、恒产、恒心、财产权利
B222.5(先秦哲学(~前220年))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董仲舒传世文献考辨与历代注疏研究";上海交通大学"董仲舒学者支持计划""春秋'大一统'的观念兴起与历史影响研究"
2021-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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