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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逢禄之“例”学

引用
孔子作《春秋》,三传为之诠解,传以经言大义,后人理解“微言大义”,或以孔子口传密授,仅公羊得之;或藉“义例”褒贬言之.清人刘逢禄认为,阐释圣人微言大义,必须兼有师法传承与义例褒贬,方能彰明圣人著述思想.清代发扬今文经学,尤推何体,义例之学同时得到重视.论文认为除了经学内在的汉学溯源,清代对“例”的研究,有一部分影响来自清代对“律例”的不断修纂,深化了经学家对“经例”的重视与诠释,同时将汉代藉经义以决狱的做法重新发扬,刘逢禄即具代表性人物.

刘逢禄、律例、义例、何休

B249.9

201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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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研究

1002-2627

37-1037/C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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