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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如何理解“恻隐之心”的问题——兼论耿宁的解释困境

引用
孟子的“恻隐之心”被习惯性地理解为“同情”(同感),即观察者与对象在情感上达到共鸣.可是,耿宁认为“恻隐之心”不是以某种方式分有他人的情感——“同情”,而是为他人的处境去感受的情感——“为他感”,然而这样却使得“恻隐之心”本身不足以成为德性,需要填补“同情的理解”才能称之为德性.显然,这与“恻隐之心,仁也”的论述宗旨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避免这种解释困境,“恻隐之心”需要被理解成“为他人的整体去感受的情感”——“为他整体感”.唯有如此,才能解决“同情”与“为他感”之间的价值冲突,使得“恻隐之心”成为一种自足的德性,在伦理上也必然是善的.

恻隐之心、同情(同感)、为他感、为他整体感

B222.5(先秦哲学(~前220年))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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