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法学思维方法及其与汉代法律制度的关系
有一种关于中西方法传统的区别的成说,认为中国之法传统可以名之为"法自然",而西方之法传统则应名之为"自然法".中国"法自然"的法传统的形成与汉代以董子之学为代表的具象思维的作用是分不开的.这里,"法自然"之"自然"应理解为人格化的自然,而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至上神"的自然;"法自然"的方法是"法象天地",也就是以"天"为至大无外之"象",通过"循象观意"、"因象明理"的具象思维,从人格化的自然中获得对于社会人生的体悟;"法自然"的法学思维对于汉代的法律制度有显著影响,它是论证制度合理性的依据.汉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比如宫制的设置、阴阳刑德及顺天行刑的思想和制度等等,都以"法象天地"也即"法自然"为论据.
法象天地、董仲舒、汉代、法律制度
B234.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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