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同性行为的两个美国判例及其法理学和科学基础
美国最高法院对时隔17年发生的两起男同性行为上诉案,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1986)和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2003),引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同一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决,主要原因在于社会氛围不同.在人权和自由作为重要意识形态的氛围中,非解释性司法审查理论引导着大法官将同性性行为视为美国宪法关于公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权利.但是,几年以后美国国家医学科学院提出了关于性少数群体的基本理论框架,认为同性性行为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而是社会行为;它源于社会又反作用于社会,引发出具有捆绑的负性社会心理问题的群体.对男同性行为的渊源和性质进行多学科分析发现,无论其自然起源还是社会起源,都是对不良环境的消极适应性行为,蕴含着消亡性、有害性和不平等性,既不利于行为人的毕生发展,更不利于社会发展.纵观人类社会对该行为所采取的对策及其远期后果,本文建议既不需要强制性刑罚,也不需要道德规范的外部约束,而是通过跨学科研究,提高对该行为模式性质的社会认知水平,唤起行为人的主观自律.
男同性行为、性分离、司法审查、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少数群体应激模型、社会生态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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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5;R16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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