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法》的宪法定位与腐败治理体系的发展
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使其于宪有源、于宪有据,优化了中国特色监察法制体系,推动了腐败治理体系的全面、纵深发展.作为反腐败工作中的基本法,《监察法》应当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推进“打虎”“拍蝇”“猎狐”等的规范化、法治化,促进腐败案件监察与人权保障要求的平衡,实现依法治理腐败犯罪与腐败预防的结合,实现国际追逃追赃与国内腐败治理的双赢.
《宪法》、国家监察委员会、腐败治理、人权保障
2018-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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