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973.2007.07.120
浅评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不区分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均规定可采取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这与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非书面要求的保留声明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观点,维持或撤回保留的理由虽各有据,但是本文认为还是应该维持保留为宜.
公约、合同形式、保留
D99(国际法)
2008-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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