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2815.2018.01.016
知识产权视域下“数据信息”的时代发展
信息时代,数据信息具有的多元价值和利益已经足以支撑其作为一类独立的权利对象存在,并已经被《民法总则》所认可.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的内在的规定性和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只能调整一部分数据信息,这部分数据信息构成了各类数据信息的一类独特子集.鉴于信息时代数据信息所涉的复杂利益关系,数据信息调整范式的确定需要立法者综合各类因素予以谨慎斟酌,必要时可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参照.
数据、信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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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34;D90-05(法学各部门)
2015年度山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2015261“大数据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机制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借鉴”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