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2815.2017.01.017
虚假诉讼犯罪类型化及认定
从概念的选取方面来看,诉讼欺诈涵盖范围过广,欠缺针对性;恶意诉讼行为通常仍处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诉讼诈骗的提法欠缺科学性,并且存在外延过窄和定性问题上的误导性等弊端;因此,刑事立法上采用“虚假诉讼罪”罪名而非“诉讼欺诈罪”“诉讼诈骗罪”是更合理的.虚假诉讼可以分为侵犯财产型和规避、利用法律和政策型两类,妨害司法秩序为其必然客体.侵财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即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是以偏概全的,相对人不具有财产事项上的错误认识或者处分意识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罪数问题应该合理利用行为理论和经验法则说进行判断.
虚假诉讼、类型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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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3(工业经济理论)
2017-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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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