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2815.2010.03.027
公共利益的法理分析——以土地征收为研究对象
公共利益不是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相同性质的范畴.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秩序,是一种促进社会全部主体参与利益分享的秩序.它为所有社会主体所需要,而又不被任何社会主体所独占.在过去的社会,公共利益表现的是利益分配的等级秩序.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主体平等参与利益分享的社会秩序.今天的法律并不是保护某种特定主体的特定权利的工具,让社会全部主体的利益需要得到实现才是现代法律的精神.因而,公共利益是促进社会全部主体享有各自利益的秩序,使社会全部主体共生共荣才是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利益、主体、公共利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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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3(工业经济理论)
贵州财经学院博士科研基金
2010-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5-12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