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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91/j.cnki.kmxyxb.2020.02.018

新刑诉法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

引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在能否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的质疑中产生的,虽然人民检察院如今已基本不再行使自侦权力,但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然而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当确定为人民检察院针对所有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为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性,人民监督员应当从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随机抽选产生.最后,有必要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强制效力.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选任制度、监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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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中国法律)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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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639

53-1211/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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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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