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91/j.cnki.kmxyxb.2016.05.011
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该解释第十一条第2项赋予承租人于租赁物损毁灭失时以单方解除权,便使得承租人有逃逸风险的机会。融资租赁本质上是承租人的一种筹资方式,其与出租人之间的“融资关系”实为借贷。显然,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于标的物所有权上衍生的权、责都已经转移至承租人,因而由承租人负担风险比较合理。
融资租赁、租赁合同、借贷关系、风险负担、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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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的构造与发展”XZYJS2015117。
2016-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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