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91/j.cnki.kmxyxb.2016.04.012
恶意串通制度中的“串通”分析--以司法审判为视角
恶意串通制度在司法审判中被广泛适用,但法院支持恶意串通主张的情形相对较少,这其中有“串通”认定上的问题。分析司法审判案例,恶意串通制度中的“串通”,主观上应从意思表示的角度予以认定,客观上则为当事人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该恶意串通的行为。恶意串通形式多样,作为一个整体,认定时应将“恶意”与“串通”结合。串通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客观上的“串通”。
恶意串通、串通、串通制度、串通行为无效、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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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性项目2016-04-009。
2016-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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