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5639.2007.02.014

论行业组织内部行为的司法救济

引用
行业组织内部行为可划为履行其服务职能所实施的服务性质的行为和为履行其管理职能所实施的管理性质的行为.对服务性质的行为,当行业组织没有为其成员提供约定的服务时,成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对于行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成员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行业组织依自治权实施的非强制性管理行为,应属私法领域管辖;而对于行业组织依自治权实施的强制性的管理行为,则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行业组织、行政主体、内部行为、司法救济、服务行为、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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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12(中国法律)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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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8-7958

53-1131/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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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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