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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639.2005.03.015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

引用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为形式,尽管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行政事实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表明了其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进而决定了对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救济的必要性.司法救济是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仍未能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我国应尽快解决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以达到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

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行政诉讼

27

D925.3(中国法律)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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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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