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98X.2007.06.111
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他人的侵害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2001年的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项权利,同时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差异,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实践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法律规定形成一种冲突,成为我国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明显缺憾.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应当存在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笔者就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D924(中国法律)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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