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6-4935.2019.08.029

金融创新需以金融监管的范畴为限——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收益权的适法性为例

引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的资产进入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景区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收益权也被装入资产池中制作成证券化的产品进行出售.收益权能否符合“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特征,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通过不同架构的设计,使得收益权能够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这种金融创新至少应当在反映资产证券化本质的范围内,否则很容易落入违法的范畴.

201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1-85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