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86.2014.05.010
事务所“改制”、保险价值与投资者保护
组织形式是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组织形式下,审计师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明显不同.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其法律责任从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转变为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审计师可能会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师“变相”提供了公司失败的部分补偿,从而使审计具有了保险价值,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本文利用事务所转制提供的良好自然实验机会来检验审计保险价值.研究发现,事务所改制提高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为公司股票注入了保险价值,从而有利于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分析发现,审计师经济实力不同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事务所转制所产生的保险价值仅在四大所审计的公司成立,而非四大所未发现有明显结论.本文不仅提供了验证审计保险假说的新视角,也为事务所转制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事务所转制、保险假说、投资者保护、事务所内部治理
F23;F2
作者感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02131、71132004和71172029的资助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13YJC630160;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财政部财会[2013] 27号文;北京市会计专业群建设项目资助、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央财经大学青年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011协同创新重点培育项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资助
2014-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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