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作品定性与制度因应
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在打破作品创作主体一元化模式的同时,也使得著作权法律制度呈现出“灰色”的适用困境.肯定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作品属性,既是满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产业诉求,也是适应著作权不断扩张理念的现实表现,还是规范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立法需要.但是,在权利归属方面,无论是采取“雇佣作品”“法人作品”的归属路径,还是明确“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地位”的解决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鉴于此,建议参照英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其以“计算机生成作品”的方式,纳入到著作权法定的作品类型之中,并将权利归属于“为作品创作提供必要安排或者贡献的人”.
人工智能创作内容、著作权、作品属性、权利归属、计算机生成作品
D923.41;G25;TP24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CFX036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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