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写作文本的著作权法适用研究
机器写作产生了令人感兴趣又具有商业价值的文本,导致利益争夺,引发著作权法能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争论.机器写作分为书写辅助、工具书参考、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四种情形.在书写辅助和工具书参考的情形中,机器对作品的创造性没有直接的贡献,可以直接适用现有著作权规则.对于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的情形,域外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即(1)否认机器的创造性贡献及机器写作文本的作品属性,(2)将机器的创造性贡献归属于人类.鉴于第二种解决方法能够有效激励人工智能写作,我国应予采纳.在具体规则适用上,创作参与的情形可以适用合作作品制度,创作替代的情形可以适用法人作品制度或者匿名作品制度.
机器写作文本、人工智能、创造性、合作作品、法人作品
河南社科规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河南省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再利用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2015BFX021;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著作权规范模式演进问题研究”13YGC82008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创新团队项目“著作权法上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2015XJZD03
2018-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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