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教育中的版权限制制度
“互联网+”教育的需求和特点折射出我国现行版权限制制度的不足,需要加以改革.法定许可固守着狭窄教育范围内有限类型作品的“教科书使用”,并且在费用计算方法和收转机制上缺乏实效,需要将其拓展为完整教育范围内多数类型作品的各类使用,同时考虑网络使用的特点计算费用和建立专门的收转机构.合理使用囿于现实课堂教学中有限的作品利用方式,并且过于严苛地界定了可以通过网络提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应当允许包括虚拟课堂在内的网络教学诸环节对作品进行多元化利用,解除通过网络提供教学资源的限制条件,但应当控制使用对象的比例和传播范围.
“互联网+”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本文为河海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2015121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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