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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590.2007.01.025

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后将书稿丢失之赔偿分析

引用
@@ [案情回放] 1994年3月18日,原告(个人)与被告(出版单位)就出版某一作品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1996年6月30日前出版合同所指作品,并享有7年中国大陆地区简、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到期不能出版,原告可以终止合同,被告应按20元/千字报酬标准的30%支付原告赔偿金并退还广告费,原稿归原告;考虑到工本印刷等情况,原告自愿不收稿酬,并在当年10月内落实广告费22000元(含制作费1000元及佣金4 400元);作品首次出版1年内,被告可以自行决定重印等.

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书稿、原告、被告、作品、广告费、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大陆地区、赔偿金、中国、制作、佣金、印刷、文本、回放、稿酬、标准

G23(出版事业)

2007-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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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出版

1005-0590

11-3209/G3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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