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695.2023.2.002
促进科技创新范式进化的科技立法变革
以建构生态系统性科技创新范式为目标反思国内科技立法历史与现状,为我国变革科技立法以促进科技创新范式的进化提供启示.回溯科技创新范式与科技立法的历史变迁可知,与生态系统性创新范式相适应的科技立法具备创造并维护创新主体多样共生性、创新系统自组织演化性和创新环境开放协同性3个新功能;进一步分析创新型国家,尤其是美国变革科技立法促进科技创新范式进化的历程,总结得出其以长期系统化的科技立法为根本保证、尽量创造并维护创新主体多样共生性、以市场为主导并以政府为补充提供科技创新动力和全方位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等经验.我国因促进科技创新范式进化的立法史短而法律量少且有空白,所建构的科技创新主体缺乏多元共生性、创新系统自组织演化动力不足、创新环境开放协调度不高,迫切需要尽快推动科技立法的变革,建构生态系统性创新范式并使其稳定良性地运行.为此,提出加大科技立法资源投入,通过法律促进创新主体多样共生化和科技创新的市场化,明确政府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具体职能并提升科技创新环境的开放协同度,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范式向生态系统性创新范式进化,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奠定制度基础.此外,提出为解决"怎样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政府补充作用以激励中小企业参与技术转化和强化国际合作创新"等现实问题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是国内法学未来重要研究方向.
科技创新范式、科技立法、创新激励、立法变革、科技创新、科技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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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7;G30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JY097
202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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