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0745-B.2008.09.012

交通强制险无过错原则的尴尬

引用
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氏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规定了机动车强责险制度,规定车主必须购买交通强制险.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原则规定的实施,国务院于2006年3月30日颁布了<务例>,它共分七章.分别对强制保险的定义、办理的原则、赔偿处理等作了规定,该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交通强制险的源于商业保险中的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原本一个商业保险由国家权力规定必须购买,很多老百姓想不通,能解释这一行为的根本理由就是其公益性,他关系公共利益,并可以维护公共利益.才会动用公共权力强制老百姓去购买,否则就成了给保险公司送红包,交强险的强制性特征必须由公益性去诠释.而事实上<条例>也处处强化和彰显其公益性,比较典型的是不盈利原则,无过错原则.但是在强调其公益性的同事把无过错原则扩大化,导致无过错在现实中遭遇尴尬.本文重点论述无过错原则的尴尬以及解决的方式.

公益性、无过错原则、人身损失、财产损失

D9(法律)

2009-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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