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938.2014.06.001
公民社会与治理现代化
本文认为,比之“人民”一词,“公民”的概念似更合乎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及法治中国的要求,但两者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并不针对“人民社会”展开讨论,而只是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阐析笔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包括其语义、由来、理论内涵和实践发展,并尝试辨析若干对公民社会的误读.要而言之,笔者把公民社会理解为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社会场域和社会法权四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其所彰显的在法治基础上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公民主体性,乃是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结合对治理现代化及其衡量标准的解读,本文将公民社会与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认为实践中正在推进的社会治理创新,乃是从上下两个方面推进公民社会建设进而推动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
公民、人民、公民社会、治理现代化
D64;D6
2014-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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