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1808.2024.01.019
野生动物资源侵权案中恢复性责任制度完善研究
司法实践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权恢复性责任适用比例显著较低,与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方向背道而驰.目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恢复性责任的内涵和适用方式不清晰,使得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存在一定障碍.我国恢复性责任经历了从恢复原状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演进过程,有助于保障完整利益恢复,应予优先适用,其基本方式包含直接修复野生动物资源和支付恢复费用两种.在适用恢复性责任时,应注意满足恢复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要件.
野生动物资源、侵权责任、恢复主义、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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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2024-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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