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公共建筑强制保险的制度安排——"5·12"汶川特大地震引起的反思
由于公共建筑致害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在很多时候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无人问津,将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已有的法律救济类型上进行扩张,使公共建筑致人损害救济除了主要依据现有的民事救济外,还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公共建筑质量工程保险的建立,来完善公共建筑致人损害的救济体系.其中,政府管制的介入和推动将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公共建筑、强制保险、政府管制、制度安排
F407.9(工业经济理论)
重庆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肩动基金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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