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342.2017.02.017
我国胎儿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胎儿侵权索赔案为视角
新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肯定了胎儿在财产继承和受遗赠方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该规定仍然不能适应当代对胎儿保护发展的潮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胎儿合法权益保护仍处于法律空白的问题.尽管我国存在首例保护胎儿的案例,但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做到有法可依的前提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面对胎儿利益存在危害的多样性更是表明需要完善立法的迫切性,以及仍处于绝对保护主义的模式阶段的境遇亟待解决,所以赋予胎儿"准民事权利能力",扩大胎儿权益保护的范围,才能达到维护胎儿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胎儿、危害、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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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2017-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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