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985.2014.20.004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保障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工作进程滞后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的发展步伐,校企合作法缺位阻碍企业正常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活动。文章阐述立法机构应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活动提供制度保障的内涵及意义,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理念缺位、立法程序紊乱、立法权责规定失范及立法表达机制不健全等方面揭示当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工作的问题所在,从立法理念保障、立法程序保障、内容规范保障及表达机制保障等方面给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保障体系设计方案。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保障
G710(职业技术教育)
201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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