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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3985.2005.34.024

回报要合理落实应到位

引用
@@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该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确立了合理回报的原则,同时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全国人大常委会、促进法、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办学成本、国务院、出资人、办学者、预留、结余、费用、法规

D92;D90

2006-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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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职业

1004-3985

11-1004/G4

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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