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与教育法法典化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公、私域的分化统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运行,教育法的软法取向,等等,这些因素都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形态,决定教育法的定位.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公域、私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产生,对教育的法律调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法部门,而具有了跨部门的性质.只有通过体系化才能提升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遵从度,使之真正成为由多元主体参与,以多种形式呈现的法律调整机制.教育法的体系化既可在传统的单行法立法过程中实现,也可以依托教育法法典化进行,无论采取何种理论立场和实践路径,体系化都是不可逾越的.唯一需要考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更快、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法的体系化.
教育法治、法律体系、教育法、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教育法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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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D630.1;G63
2022-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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