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殊公职人员:公办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新定位
教师法律地位是教师立法的核心.《教师法》将教师的法律身份定位为专业人员,导致教师权义配置与教师公共职责弱化,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均衡配置法源性缺失,教师职务制度与教师均衡配置存在有限性,教师聘任制度与政府教师管理权式微.2018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教师由专业人员到国家特殊公职人员的转变,是新时代我国教师政策的重大调整.教师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进一步强调了教师职业公共性与责任担当,强化政府对基础教育教师均衡配置的能力,凸显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特殊性.这一改革,从法理的高度与法律层面,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奠定法理与法律基础,为《教师法》的修改提供政策依据.
公办中小学教师、教师法律地位、《教师法》、国家特殊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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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51;G635.1;G5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BBA150014
2021-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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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9